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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增病残津贴

2025-02-21 23:28:47      点击:899

  日前,两部老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财政部联合印发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月日业职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起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工养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险新,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增病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残津

  《暂行办法》提出,两部老保病残津贴月标准和支付期限根据参保人员申领病残津贴时的门年年龄、累计缴费年限等确定。月日业职病残津贴月标准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同步调整。起企

  《暂行办法》规定,工养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险新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增病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继续就业并按国家规定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暂行办法》要求,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应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省级人社部门建立病残津贴领取人员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经复查鉴定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自做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陈海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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